“孔明灯”属高空明火飞行物,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,滞空时间长,不能控制,对油库、高压供电设备、通信设施、山林以及村庄的安全构成威胁。在山林、草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又极易引发火灾。
近年来,在圣诞节、元旦、春节、元宵节期间,我区出现了放飞孔明灯和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,成为新的火灾安全隐患。入冬以来,我区没有有效降水、气温持续偏高、空气异常干燥,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,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异常严峻。为保障公共利益和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》、《河北省<关于加强“孔明灯”安全管理的通告>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就禁止非法生产、销售、点放“孔明灯”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区辖区内非法生产、销售“孔明灯”和各类烟花爆竹。
二、禁止任何人在本区辖区内点放“孔明灯”。因点放“孔明灯”造成安全事故的,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三、在森林防火期禁止任何人在山林、地边、景区等重点防火区域,以及城镇、乡村距山林、草场不足一百米的庭院燃放烟花爆竹。
四、各乡镇、村委会、居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,利用广播、微信、宣传单等多种形式,广泛宣传,做到家喻户晓,人人皆知。酒店、宾馆、景区要做好宣传工作,提示广大群众禁止在全区辖区内点放孔明灯和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,从而有效筑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屏障。
五、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商务局、安监局、供销、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,对非法生产、销售“孔明灯”、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要坚决依法查处。
六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加大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,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“孔明灯”、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。
七、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巡警、派出所、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,加大辖区街面巡查力度,各乡镇、林场、雪场景区要安排专人加强林区巡逻值守,对点放“孔明灯”和在林区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制止,对不听劝阻、恶意扰乱社会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的,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