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河北法院网 作者:李忠勇 原标题:李忠勇: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日前印发《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》,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、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、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。 (4月8日《新华网》) 该《意见》是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,制定的非常及时,完全适合我国现时社会的实际情况,我们应当坚决贯彻落实。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最基本、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。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,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,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,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,也是增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。但从现时情况来看,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,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,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,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,有的地方缺乏对职工劳动保护,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,因讨薪、工伤事故等纠纷引发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,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和谐稳定、削弱和损害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因素。 笔者认为,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企业、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建立平等互利、合作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。一方面,作为企业和用人单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,依法规范用工行为,坚决纠正只顾自身经济效益,不顾职工安全健康,拖欠工薪等行为,切实保障职工的各种合法权利。职工和农民工为企业和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,企业和用人单位就必须切实保障他们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的权利;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,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;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,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;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,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,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,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,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,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,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。另一方面,作为职工,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爱岗敬业,尽职尽责,努力完成担负的工作和生产任务,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要拿起法律的武器,通过法律渠道维权,而不应采取非法过激的手段。 为调处企业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和矛盾纠纷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就要按照《意见》的要求,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、体制、制度、机制和能力建设,进一步完善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、社会保险法、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、企业工资、劳动保障监察、企业民主管理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,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,将劳动关系的建立、运行、监督、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,加快健全党委领导、政府负责、社会协同、企业和职工参与、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,加快形成源头治理、动态管理、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,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,惩治侵害职工权利的行为,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,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,职工工资合理增长,劳动条件不断改善,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,社会保险全面覆盖,人文关怀日益加强,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,建立规范有序、公正合理、互利共赢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,从而促进社会和谐,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使我党的执政地位得到增强和巩固。 |
关键词:和谐 关系 劳动 社会 职工 |